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程序
一、政策内容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缴费年限满15年。
二、政策依据
(一)因工劳动能力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 第二十三条。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部令第21 号)。
(二)因病(非因工) 劳动力鉴定: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二十三条。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3号)。4.按照《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8号)。
三、申请要件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工、非因工);
2.病历;
3.诊断证明书原件;
4.单位或个人申请;
5.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
四、办理流程
1.受理材料;
2.组织鉴定;
3.发放结论。
五、经办部门
包头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六、咨询电话
0472-616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