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内涵建设,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教职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工作表现,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整体水平及办学质量效益的提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3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第一条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条强化岗位管理,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进行年度考核,将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相结合,为聘任、晋升、分配、奖惩、培训和流转退出提供依据。
二、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小组成员由校领导以及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计财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纪委办公室(监审处)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承担考核日常事务。
第四条 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其他在编在岗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分别成立考核组,负责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组由各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教授委员会委员、工会负责人以及教师等各方面的代表组成。
第六条各单位考核组的职责是:
1.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2.审核有关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3.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三、考核范围
第七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全校在编在岗的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
第八条新聘用人员全部参加年度考核,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工作时间满半年的,确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岗位聘用、定级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十条公派学习、培训、进修或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学院或部门依据学习、培训、进修等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第十一条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者挂职结束的当年,由原学院或部门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四、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以聘期内聘用合同及学校满负荷工作量化要求为依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实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考核工作应对教职工的政治态度、为人师表、工作责任感、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和职业道德水平、社会公德、个人品德,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态度、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感、勤奋敬业精神以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情况。
第十五条考核以聘期岗位职责、满负荷工作量化的考核依据为标准,具体办法可按照分类考核的办法由各学院及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类考核指导性意见如下:
1.教学科研类
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应包含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以高水平教学、高水平科研、标志性成果以及相关的重大社会服务工作为主要依据。
学生辅导员的考核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工作投入、工作创新与工作绩效。
2.党政管理类
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以其是否胜任现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主要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进行创新管理及出勤到岗的情况。其中,“双肩挑”人员主要考核其承担的党政管理工作,同时兼顾其教学科研岗位的业绩。
3.教学辅助类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考核其承担的教学实验工作数量和质量、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等教学辅助人员主要考核其工作任务、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工作。
4.工勤技能类
工勤技能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计划的情况和服务质量等。
五、考核等级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能扎扎实实办成事,执行力很强,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认真,服从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考核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
(1)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较差,仅能基本完成本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但业绩欠佳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责任差错2次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个工作日的;
(4)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5次以上的;
(5)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它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
不合格:考核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格:
(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组织纪律性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2)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责任事故;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5)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7)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它应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能潜心教书育人,清正廉洁,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教学、科研能力强,教学工作量饱满且教学效果好,工作有创新,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服从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考核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
(1)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较差,仅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2)基本完成本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但业绩欠佳的;
(3)发生一次教学失误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个工作日的;
(7)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5次以上的;
(8)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9)其它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
不合格:考核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格: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完成工作任务差,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
(5)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6)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7)发生一次教学事故的;
(8)无故未承担教学任务的;
(9)实际完成业绩低于学院(部门)规定的基本业绩要求的;
(10)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11)其它应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第十九条工勤技能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勤奋,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较差,仅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其他标准与管理人员考核基本合格标准相同。
不合格:不具备岗位必需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责任事故。其他标准与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标准相同。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下列情况处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
4.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一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受到较重处分的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凡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条件补定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情况办理。
第二十三条经学校同意离岗退养人员,或身患重疾病症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但除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外,在必要时可比照合格等次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15%的比例之内。
六、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实行各学院、部门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情况做好日常工作记录,以备抽检。年度考核一般应在每年年末进行。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对自己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的主要情况进行年度个人总结,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综合评价:被考核人总结并述职以后,本单位考核组应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并结合考核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确定等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提出的本单位被考核人的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4.反馈:被考核人单位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或公示,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从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单位考核组或主管领导申请复核。考核组一般应在2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被考核人。如被考核人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在7日内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有关个人考核材料应按管理权限归档。对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应将未考核原因记入《内蒙古科技大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本年度计算为竞聘上一等级岗位的聘用年限;
2.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同等条件
下优先聘用;
3.按有关规定进行正常的晋升职务、晋升工资档次和发放津贴、奖金等。
第三十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上一等级岗位的聘用年限;
2.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下一等级调整岗位;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般应向较低等次调整其岗位,如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4.不发放年终业绩津贴和岗位津贴20%部分,同时不能正常增加年度薪级工资。
第三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按考核通知要求,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人事处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对个别年度考核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的单位,学校将责成其重新考核。
八、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