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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4-10 16:26  

各盟市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印发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 〔2016〕9号)精神,大力培养人才、广泛聚集人才、用活用好人才,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充分发挥人才在建设现代化内蒙古中的关键作用,现就自治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大力践行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发展规律,着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构建充满活力、通畅高效、更加开放的人才发展制度体系,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全面落实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各项任务,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服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大局,把服务科学发展作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使人才队伍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立足区域特色。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推进基础设施“七网”同建、战略性新兴产业“七业”同兴的重大战略决策,突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特点,以实施“草原英才”工程为统领,以集聚高精尖缺人才为突破口,以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政策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突出系统构建。兼顾现实和未来发展需要,以高端人才为引领,以应用型人才为主体,全面抓好各类人才培育,统筹推进人才资源在城乡、区域、产业、行业和不同所有制间合理流动,实现人才资源的有效配置。

——注重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和市场需求有机衔接,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扩大人才开放。树立全球视野、开放理念,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人才智力资源,建立更加灵活、更加有效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

(三)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党管人才的领导体制更加完善,人才管理体制更加科学,人才开发、使用、保障机制更加完善,人才结构、布局和创新能力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建成一支规模宏大、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富有创新精神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人才对自治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贡献率明显提升,全社会爱才敬才用才氛围更加浓厚,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基本形成。

二、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四)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人才管理职能向培育创新创业平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转变。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

(五)优化人才编制管理方式。深化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优化编制管理程序,明确办理列编注册时限,用人单位在核定编制数内引进、聘用、调入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时,经本级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后,在空编范围内直接办理列编注册。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推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逐步探索高等院校、公立医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根据自治区 《关于设立区直事业单位人才编制的意见》,建立健全编制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人才引进的用编需求,推动盟市、旗县(市、区)设立人才专项编制,放宽编制结构、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加大对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高技能急需紧缺人才的支持力度。

(六)推动人才管理市场化、社会化、信息化。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调节,推动政府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服务业紧密结合,实现人才开发市场化、社会化。加大政府购买人才公共服务力度,吸引民间资金投入人才市场,积极培育专业化、行业化的人才中介组织、高精尖人才猎头公司等服务机构。完善人才工作统计年报制度,做好人才数据摸底、统计等工作。建立人才需求预测机制,分级建设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平台。推进内蒙古高端人才全成长周期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自治区人才信息库,促进人才信息和各类产业项目信息畅通与互动,实现全区高层次人才数据化动态管理。

(七)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以呼包鄂为依托,以和林格尔新区和呼和浩特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自治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园区为重点,推进科技园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园区人才“引育管用”综合配套改革,建设创新驱动发展人才管理改革示范区。建立盟市高层次人才区域合作交流机制,探索建立覆盖蒙东地区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区,打造一批创新创业与宜居宜业功能相结合的创业社区,促进优质科技资源相互开放。支持组建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各地结合优势产业发展,完善创新政策体系,探索人才发展管理新模式,推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互联互通。

三、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八)完善人才培养开发制度。坚持高端引领、梯次开发、

以用为本,研究制定加强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办法,系统实施人才项目引领支持计划。完善在职人员带薪定期培训办法,建立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任务与人才培养开发的配套制度,完善资格认证、继续教育、晋升晋级、注册登记、荣誉奖励等制度,激发人才内生动力。修订自治区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放宽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鼓励支持人才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改革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模式,集中力量打造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构建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重点学科体系。依托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着力培养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加快培养一批少数民族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深化拓展“草原英才”工程,实施“滚动支持”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创业团队、基地和“草原英才”个人的支持力度。实施院士后备人选培养支持计划,选拔一批重点培养对象,给予实验室建设和科研经费支持。建立首席科学家、专家、技师制度,在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行业、学科选拔一批领军人才,鼓励和支持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和应用研发,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十)培养造就创新型企业家。合理增加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减少行政任命管理人员,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制定配套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股权设置等激励政策,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长期激励措施。结合出资监管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引导企业将经营发展规划与人才发展规划同步衔接,推进出资人培训与企业自主培训相结合,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与专业管理人才培训相结合,增强优秀企业家培养培训工作实效。实施创新型民营企业家培养工程,改进民营企业家队伍培养方式,推进民营企业家“高端化、定制化、层次化”培养,探索与国有企业双向挂职,定期组织培训考察,开展创业导师帮带工作。

(十一)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制定自治区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改革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工作,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积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通过建立校企合作实习基地、组建职教联盟(集团)等方式,推动企业和职业院校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和引导高技能人才向重点项目流动。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力度,每年重点建设10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10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根据项目评审结果予以经费资助。

(十二)加强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实用人才能力提升计划”,着力构建“示范培育、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育体系。积极开展农村牧区实用人才示范培育和认定工作,加快培育适应现代农牧业发展需要的“土专家”“田秀才”和“致富带头人”,发挥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在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和致富带动方面的作用。自治区每年培育农村牧区实用人才1000人,辐射带动盟市、旗县(市、区)每年培育农村牧区实用人才10000人。

(十三)优化青年人才培养机制。实施“青年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计划”,在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技术技能等领域遴选一批优秀青年人才,给予重点扶持和跟踪培养。研究制定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政策,在政府研究资助计划中设立青年专项,确保申报重大科研项目的科研团队中青年人才占有一定比例。完善博士后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引进和企业研发中的重要作用,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骨干作用。提高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补贴标准,建立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制度。

(十四)健全基层和生产一线人才开发机制。制定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从引进招聘、培养开发、职称评审、岗位管理、激励表彰等方面给予倾斜,提高基层人才服务保障水平。重大人才工程项目适当向基层倾斜,加大贫困地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探索建立医疗卫生人才、社会工作人才、金融人才培养机制,对在基层艰苦岗位工作的人才予以资助支持。实施“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行动、“三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扶持计划。

四、完善人才引进机制

(十五)创新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机制。创新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制定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探索以“年薪制、协议工资制”与“聘期目标考核制”相结合的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探索机构式引才模式,重点引进知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区设立研发机构,开展重大项目联合攻关、战略咨询等活动。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支持力度,对特殊人才和创新团队,允许自带优秀助手,且不受学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引进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没有空缺的,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引才专项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完善引才配套政策,解决人才任职、社会保障、户籍、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问题。

(十六)加强人才集聚平台载体建设。实施“草原英才院士引进培养计划”,给予实验室建设和科研经费支持。实施“区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5年内引进100名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技术和教学科研成果、能推动重点产业技术突破、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殊人才。探索实施重大引才活动的服务外包,推广举办高层次人才合作交流会暨人才创新创业周的引才方式。借助区域合作平台,建立区域人才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深入实施“鸿雁行动”计划,鼓励双向兼职、联合聘用、交叉任职、技术入股等“柔性”引才方式。

(十七)构建海外人才引进机制。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意见》,加大外国人才引进力度,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5年内争取引进100名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海外人才密集地区,建立海外人才工作站,构建常态化的引才联络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孵化载体,有效利用境外先进技术、国际专利和人才智力资源。以共建合作园区、互设分基地、成立创业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深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人才国际化创新合作。对国外人才来我区签证、居留,放宽条件、简化程序,落实相关待遇。

五、改进人才使用流动机制

(十八)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完善人才流动政策,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研究制定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双向流动政策,打破单位、部门和所有制限制,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各类人才合理流动。健全完善有利于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政策机制,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专业服务。建立“草原英才”服务基层机制,深入实施“人才精准扶智行动计划”,发挥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帮带作用。加强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流动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十九)健全政产学研人才合作制度。研究制定自治区加强政产学研人才合作的指导意见,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加大对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政府、企业联合建立合作项目、实习基地和实验基地,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产学研合作基地。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一批企业研发中心、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科研实践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加强留学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拓展创业融资、成果转化及项目合作渠道。

(二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人才离岗创业。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兼职创新政策,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项目评选、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等权利;继续与原单位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在岗同类人员政策和标准由原单位承担。对担任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辞去领导职务后,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六、创新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二十一)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研究制定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和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评价主体作用,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推行同行评价和代表性成果评价,鼓励引入专业性较强、信誉度较高的第三方机构参与人才评价。探索设立人才项目入选专家退出制度。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

(二十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关于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健全职称制度体系,修订完善职称评审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科学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业绩和贡献。丰富职称评价方式,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论文、科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建立高层次人才以及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二十三)建立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实施实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程,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市场定价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可协议转让制度,试点实施个人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和转让的支持政策。健全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由成果完成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具体分配方案。完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探索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

(二十四)创新人才奖励表彰机制。健全人才奖励体系,鼓

励各地加大对优秀人才奖励力度,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技类奖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承担国家、自治区科学研究、技术攻关等项目期间,按年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完善自治区杰出人才荣誉奖励制度,对有卓越贡献和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给予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七、完善人才服务保障机制

(二十五)建立人才投入多元化机制。坚持人才投入优先保障,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统筹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奖励和扶持资金。完善人才工作投入机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草原英才”工程和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等人才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事业单位和企业建立人才发展资金,采取风险补偿、事后补助、创业投资等方式支持人才开展技术创新。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投资人才创业,搭建金融机构、风投机构与高新技术项目充分对接平台,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二十六)改革科研经费管理方式。制定关于改进和完善自

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下放自治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剂权限,改进预算编制方法,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科研项目经费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将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科研经费劳务费支出范围。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仪表及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专用采购项目的,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十七)优化人才服务平台建设。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

强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工作的实施意见,开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热线,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问题。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完善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在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为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在全区三级甲等医院开通“绿色通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体检、就医服务。落实人才休假制度,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采取财政补贴建设人才公寓或以年度租金补贴的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二十八)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障联动机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探索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保护办法。探索人才引进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

八、切实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发挥党委(党组)在人才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才工作汇报,研究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改进党管人才方式方法,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健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健全领导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

(三十)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工作体制,完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推动改革情况作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建立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人才主管责任部门定期报告、定期检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制定涉及人才工作改革的相关政策、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将责任落实到位。

(三十一)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凝聚作用,注重人才工作理论政策研究和实践探索,通过开展国情研修、服务基层、建言献策等活动,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充分发挥新型智库作用,激发人才服务发展的热情。统筹研究事业留人、政策留人、感情留人和待遇留人的有效办法,大力宣传人才典型和人才工作经验,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增强人才荣誉感和归属感,营造尊重人才、见贤思齐的社会环境,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环境,待遇适当、后顾无忧的生活环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良好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秘书处2017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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