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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
2019-10-21 10:12  

 

为了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考勤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考勤管理

第一条 实行工作时考勤制。

(一)专任教师按下列时间考勤:

1.学校安排的上课、辅导答疑等时间;

2.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学校、学院、系、教研室召集的会议和集体活动时间;

4.学校、学院、系、教研室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二)党政部门、直属单位和教学单位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一律实行工作时制,严格按学校规定作息时间考勤。

(三)外出调研、实习或进修的教师,按规定的工作任务及相关规定进行考勤。

第二条 实行考勤专人负责制。

各单位考勤必须由专人负责,将每月的考勤真实地记录在考勤表上,并在每月1-3日把上月的“考勤登记表”及相关(事、病、婚、丧、产假等)手续报送人事处,如不按时上报,学校对未报单位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并停发该单位所有人员当月的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三条 实行考勤管理责任制。

考勤管理实行单位责任制。成立党总支的教学部门,由党总支书记作为考勤管理责任人;没有成立党总支的教学部门,由院长或主任作为考勤管理责任人。党政部门和直属单位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作为考勤管理责任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学校要对该单位考勤管理责任人和考勤员根据情节不同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扣发单位责任人当月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扣发单位考勤员当月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同时在校内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第四条 实行学校和二级单位两级考勤管理。

学校实行签到制管理,本单位对坐班人员实行上下班签到,不允许代签,签到表由单位考勤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

1.本单位对实行工作时人员实行日查,考勤管理责任人在签到本上核准签字。

2.教师的教学活动考勤由学院和教务处双重负责,执行教务处相关的奖惩办法,教务处及时将考勤和考勤奖惩结果反馈到人事处及相关学院。

3.按照考勤管理办法,以巡视督导工作委员会为主,人事处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布各单位执行考勤情况。

第五条 学校将考勤管理情况和考勤结果作为单位和职工参加各类先进和优秀评比、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图书馆、后勤处(节能办)参照本考勤办法制定内设二级机构的考勤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请假种类和期限

第七条 请假种类:探亲假、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脱产进修学习等。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八条 探亲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82侨政会字第011号)中的有关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可请假探亲(工作须满一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内的配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根据情况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事假。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者,可请事假。一般每学期不得超过10天。出国探望子女、自费留学配偶或其他亲属者,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按事假对待。

第十条 病假。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者,可请病假。治疗和休养期限根据医生的诊断证明(明确休假天数)核准。

第十一条 工伤假。教职工发生工伤后,伤残部位发病,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提出的休假天数,可给予工伤假。需要工伤认定的,须在发生工伤一个月之内,向所在二级单位及人事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本人积极配合人事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婚假。教职工符合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给婚假3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15天。

第十三条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去世,给假35天。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按路程远近另算路程假。

第十四条 产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女方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15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

第三章  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教职工请假应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人事处网站下载),并附相关证明或材料,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始得离开岗位。如因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有本人的委托文书。

第十六条 续假。请假后因故需继续请假者,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续假申请,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第十七条 销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销假。

第四章  请假批准权限

第十八条 病假在14天以内(含14天)的,应有主治医师签字,由所在单位考勤管理责任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病假在15天及以上,应有主治医师和所在单位考勤管理责任人签字,由人事处批准;病假超过2个月,由主治医师、单位考勤管理责任人、人事处负责人签字,人事处报主管人事的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 事假在7天以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考勤管理责任人批准;7天以上、30天以内(含30天)的,由所在单位考勤管理责任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3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考勤管理责任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人事处报主管人事的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 婚假、产假由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随考勤一起送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正处级干部请假一天及以上,由本人报分管校领导、学校书记、校长批准;副处级干部请假7天以内(含7天)的,其本人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由本人报分管校领导、学校书记、校长批准。凡处级干部请假均报送人事处和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请假须由所在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学校书记、校长批准,委员请假7天以内(含7天)的,报所在专门委员会主任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由本人报所在专门委员会主任、学校书记、校长批准;巡视督导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请假须由常务副主任和学校书记、校长批准,委员请假7天以内(含7天)的,报常务副主任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由本人报常务副主任、学校书记、校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请假7天以内(含7天)的,由所在学院学术院长、考勤管理责任人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由本人报学院学术院长、考勤管理责任人及分管校领导批准,送人事处和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公请假按照《中共内蒙古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内科大党发〔20146号)文件执行。其他人员因公请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出国(境)者,除按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外,出境前和回校后还应到所在单位报到登记;到国内其他地方开会、学习、进修、合作研究、跨校兼职等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章  假期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事假

(一)基本工资待遇: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基本工资照发;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1个月以内的,从事假之日起每天扣发当月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直至扣完为止;连续事假1个月及以上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停发。

第二十六条 病假

(一)基本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原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1个月以内的,从病假之日起每天扣发当月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连续病假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从病假之日起每天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和的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停发。

第二十七条 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在国家规定的天数内,工资照发。超过天数根据实际情况按病假或事假处理。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旷工

1.教职工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2.旷工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按自动解聘处理,旷工累计超过半年以上者,经学校研究决定,按自动离职处理,其人事关系移交到包头市人才交流中心。本人若办理相关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病休人员、待岗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三十条 迟到、早退、中途离岗。

1.对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人员,第一次口头批评,第二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三次及以上者,每次除对当事人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外,扣发违纪当事人200元。

2.各单位人员每学年迟到和早退累计次数达到本单位人数百分之十(含)以上,或旷工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含)以上的,单位年终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单位。当事人每学年迟到和早退累计超过5次(含),或旷工累计超过2天(含)以上的,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有饮酒、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者。

对有上岗前饮酒、在岗期间饮酒、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1次者,扣除当月校内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和的10%;累计2次者,扣除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和的50%;累计3次(含)以上者,扣除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一般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和,累计5次(含)以上者扣除当月全额工资。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有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

第三十四条 试用期服务岗人员请假按每月30天折算成日工资扣发。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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