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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2022-06-21 15:01  


(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党委组织部  202212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选人用人机制,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保障应聘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新时代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四)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四条 公开招聘由招聘单位根据编制内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察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备案招聘结果;

(八)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盟市及以下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分别由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盟市、旗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盟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或监督指导实施。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当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人员、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开招聘考试工作可委托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章 招聘计划、方案与公告

第十一条 编制招聘计划。招聘单位负责编制招聘计划,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招聘计划报送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根据核准的编制计划制定。招聘方案主要包括招聘组织机构、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式等内容。

(一)设置招聘条件。招聘单位应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要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除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允许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旗县或周边旗县户籍人员(或生源)进行招聘外,其他地区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二)确定专业要求。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设置为专业不限。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指导目录设置,或者参考考试录用公务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专业目录设置,并将所参考目录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备案招聘方案。招聘方案须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盟市以下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由盟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后,统一报送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自行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的部门(单位),招聘方案须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制定招聘公告。招聘单位应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制定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单位基本情况、招聘范围、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报名时间、报名及考试(考察)方式、考试科目及成绩计算方法、咨询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须在所在地区的人事考试信息网、招聘单位网站上公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招聘方案备案部门同意,发布变更或补充公告。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

(四)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招聘博士研究生、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以及高技能、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八)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一)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应届毕业生);

(二)试用期内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四)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五)现役军人;

(六)应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十八条 网络报名。报名一般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聘人员应签订《诚信承诺书》,确保提交报名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招聘公告公布的资格条件,由招聘单位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不得另设其他附加条件,也不得随意放宽条件。

资格审查应贯穿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全过程。通过网络进行资格初审的,应在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和面试的相关要求,须提前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条 考试内容方式。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试内容,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充分体现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

第二十一条 岗位开考比例。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1:3。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原则上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并在报名网站上发布岗位变更公告。

第二十二条 笔试方式内容。笔试应当按照招聘岗位类别、特点,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注重针对性、合理性、科学性,主要测试应聘人员需具备的职业能力、综合应用能力等。考试内容、科目数量、试卷类型由招聘单位自行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招聘综合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人员,一般应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

第二十三条 确定面试人选。招聘单位须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在报名网站上公布。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13的比例,由高到低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选。末位出现并列的,全部进入资格复审范围。

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范围人选出现岗位名额空缺的,可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资格复审及递补后达不到13比例的,以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

第二十四条 面试方式内容。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或工作技能,可采取结构化面试、试讲、说课、情景模拟、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凡采取两种以上方式的,其面试成绩加权计算方法,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官要求。面试应当成立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名或9名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招聘单位自行组织面试的,外聘考官人数应不低于二分之一。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面试其他规定。面试成绩应当场评定并公布。同一岗位的面试,必须使用同一套试题,并在同一考官组、连续时间内进行。

对于岗位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招聘人数的,该岗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成绩合格线;因行业特殊性、专业性,招聘单位可统一划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二十七条 考试成绩分值。考试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面试成绩的分值权重,由招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在招聘公告中说明总成绩计算方法。

第二十八条 规范命题管理。考试须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试题须入闱命制。招聘单位委托专门考试机构命题的,双方须签订保密等相关协议。试题命制、印刷、接转、保管和启用等环节须符合保密规定,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全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确保考务安全。招聘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规程,规范考场管理、笔试阅卷、面试组织等环节,确保考务安全。考试应使用标准化考场,并对全过程进行摄像、录音。应妥善保管考试相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六章 体检与考察

第三十条 确定体检考察人选。招聘单位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末位出现并列的,应按招聘公告中明确的排序方法或组织加试确定人选。

考试总成绩及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体检要求。体检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通用标准和操作手册执行。对应聘人员有特殊体检要求的招聘岗位,应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根据岗位需要,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对应聘人员进行体能测评和心理素质测评。

第三十二条 考察要求。招聘单位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应成立2人以上组成的考察组。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否牢记“三个离不开”、切实增强“五个认同”等政治要求,坚决把政治上不合格的挡在门外。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

第三十三条 递补要求。体检、考察等阶段因个人原因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岗位名额空缺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第七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聘人员。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招聘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应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取消聘用资格。拟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一)应届毕业生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

(二)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已被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的以及录取为全日制学生的;

(三)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四)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

第三十六条 拟聘人员备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招聘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花名册》(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附件2),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办理手续并签订合同。招聘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文件办理新聘用人员相关人事手续,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三十八条 确定最低服务期限。对基层事业单位放宽条件招聘的人员和通过绿色通道刚性引进的人才,招聘单位应在聘用合同中约定3-5年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对无正当理由放弃的或不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第三十九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新聘用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四十条 安排岗前培训。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以提高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岗前培训。

第八章 专项政策与专项招聘

第四十一条 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招聘。对招聘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也可采取直接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对于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可从招聘计划中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采取“走出去”的方式,赴高校、科研院所等进行招聘。

第四十二条 基层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创新旗县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通过合理设置招聘条件、改进招聘方式方法,解决人才短缺,促进乡村振兴。

(一)放宽年龄。招聘旗县苏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放宽。

(二)放宽学历。招聘苏木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最低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但不得突破行业职业准入对学历的要求。

(三)放宽专业。招聘苏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不作专业限制;招聘旗县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专业要求。

(四)灵活招聘。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苏木乡镇事业单位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旗县级事业单位招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

第四十三条 技能人才招聘。

(一)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对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或者不再设置学历要求。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二)对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奖项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通过考察的方式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

(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双师型”教师,原则上从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人员中公开招聘,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特殊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招聘。

(一)鼓励“县招乡用”专岗专用。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已连续聘用5年以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卫生健康行业职业准入条件的中专(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可通过直接考察方式,聘用到“县招乡用”专项岗位,聘用结果须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招聘急需紧缺教师,可采取校园招聘、直接面试、组织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高校、科研院所人员招聘。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自主组织公开招聘,进一步落实用人自主权。

第四十七条 乌兰牧骑队员招聘。对特殊人才可以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察等方式择优聘用。

第四十八条 统筹做好专项招聘。结合地区实际和招聘岗位需求,允许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下列人员进行专项招聘。

(一)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聘。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对自治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农村牧区特岗教师、西部志愿者、社区民生工作志愿者、中小企业人才储备等基层项目人员进行专项招聘,并增加工作实绩在组织考察中的权重。

对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享受我区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同等优惠政策。

(二)公费师范生招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公费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

(三)“优师计划”师范生招聘。在“自治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师范生毕业当年,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须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辖相关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面试、考察等方式单独组织专项招聘。

(四)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招聘。对履约的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要简化招聘程序,通过直接面试、考察等方式组织专项招聘。

(五)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招聘。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基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补充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的,可面向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专项招聘。

(六)优秀城镇社区工作者招聘。进一步强化基层和实践导向,加大从城镇社区工作者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街道(乡镇)干部力度。

(七)退役士兵招聘。适当放宽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条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退役士兵招聘。

(八)残疾人招聘。各类事业单位要在有空编的情况下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公开招聘残疾人。可以通过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采取适合的考试方法进行测评。

(九)退役运动员招聘。自治区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每4年(全运会周期的第1年)可专门面向退役运动员组织专项招聘。自治区各级体育部门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应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招聘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一)岗位回避。应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等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

(二)履职回避。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条 严格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的认定与处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执行。

第五十一条 缩短招聘周期。招聘单位要合理规划招聘时间,加快招聘进度,缩短招聘周期。自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方案之月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招聘工作。

第五十二条 建立招聘公开制度。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建立抽查巡查制度。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章

第五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正确处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与人才引进的关系,不得简单以人才引进替代公开招聘。“绿色通道”引进人才要通过发布公告、评估认定、考察公示、集体研究等程序确定拟聘人员。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2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2166号)、《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总体方案》(内人社办发〔2019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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