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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内蒙古科技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2017-06-30 10:54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服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制订我校人事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一、人事调配原则

(一)有计划地接收品学兼优、高素质的应届毕业生,引进高层次人才,稳定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促进学校人才的合理流动,实现学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

(二)坚持岗位急需、专业对口、师资结构优化的原则;坚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的原则;加强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充实基础学科和薄弱学科,支持新兴学科和新办专业的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又快又好地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实现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三)人员增加必须控制在学校核定编制内,并且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年度进人数量不得突破人事厅下达的工作人员补充计划。

二、人事调配条件

(一)接收毕业生条件

1.补充教师队伍原则上接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要求其本科毕业于国家“211工程”高校。

2.非教师岗位接收毕业生,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原则上接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3.接收的毕业生必须具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

4.本科毕业院校不是国家“211工程”高校的硕士研究生和毕业于重点大学的优秀本科生(特指建筑学、艺术类、外语小语种、体育教练或运动健将),实行人事代理,人事关系由包头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代理期限为两年。

(二)调入条件

1.调入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或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职称,年龄在35岁以下;身体健康者。

2.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要求其本科、研究生学历均为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学历。

3.调入人员主要是引进学校重点扶持学科或新兴学科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引进以有较高学术素养、有一定学术声望、取得高水平学术成果的优秀人才为对象。

4.管理、教辅等单位的缺编岗位,除接收研究生和解决人才配偶外,原则上在校内调剂解决。严重缺编且在校内又无法调剂的特殊岗位,可根据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三)引进人才条件

按《内蒙古科技大学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执行。

(四)调出条件

1.我校新增人员和学校培养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职人员,原则上硕士服务五年、博士服务八年方可申请调离,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执行。

2.我校培养并评聘的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在我校的服务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下同)为八年,副高级服务年限为五年,服务年限期满后方可申请调离。

3.以上人员服务期限未满而要求调出,必须经学校同意,服务期限未满需向学校交纳教育补偿金(见附件),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4.引进人才申请调出按引进人才协议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辞职条件

1.辞职人员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事重点课题研究的负责人或作为我校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的人员,在聘期内不得辞职。

2.辞职人员要完成我校规定的服务年限(同前)方可提出辞职,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否则按有关规定赔偿相关费用,承担违约责任。

3.申请辞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内部调动条件

1.内部调动应严格在编制内进行,按照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审批。

2.学校鼓励党群行政、教辅部门中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教师人员向教学一线流动,其他人员向后勤、产业部门流动;原则上不允许教学、教辅人员向党群行政部门流动,不允许后勤、产业人员向教学、教辅、党群行政部门流动;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三、人事调配程序

(一)接收毕业生程序

1.制定计划。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数和岗位实际需要情况,于每学年初申报本单位的毕业生需求计划,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要严格按计划接收毕业生,不得超出计划。

2.坚持接收毕业生凡进必考的原则,考试、考核按照《内蒙古科技大学关于公开招聘工作的暂行办法》文件执行(内科大发[200968号文件)。

3.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没有成立教授委员会的学院由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后提出聘用意见,书面报告给人事处(报告必须由院长、书记共同签字,其它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4.用人单位负责人向人事工作委员会陈述用人理由并接受委员质疑,人事工作委员会经考核、审议,提出拟聘用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

5.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拟聘人员(必要时校长面试)并以纪要的形式发给人事处。

6.对于学校批准的拟落编的毕业生,人事处与毕业生、培养单位三方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对于实行人事代理的拟聘毕业生,由包头市人才交流中心与拟聘用毕业生、培养单位三方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7学校批准的拟落编的毕业生毕业后,持报到证、学历学位证书,按报到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学校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实行人事代理的拟聘毕业生,持包头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有关手续到学校人事处报到。

8.实行人事代理的硕士研究生,2年后,由于岗位急需且工作表现出色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按相关程序进行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者优先聘用为在编人员;其余未聘用为正式编制的实行人事代理的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在聘用期满后,予以解聘。

(二)调入程序

1.制定计划。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数和岗位实际需要情况,于每学年初申报本单位的调入需求计划(与接收毕业生计划同时申报),报学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审批。经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批准的计划,要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超出计划。

2.拟调入人员提出调入我校工作的申请,人事处组织用人单位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

3.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没有成立教授委员会的学院由党政领导班子和系主任)集体讨论后提出考核意见,给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和拟调入人员的材料(报告必须由院长、书记或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4.人事处定期将拟调入人员材料汇总,提交人事工作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经考核、审议,提出拟调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

5.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调入人员,并以纪要的形式发给人事处。

6.学校同意调入的人员填写“干部商调表”,人事处对其进行调档审查,符合条件者,将其人事档案报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审批,不符合条件者,将其人事档案退还原单位,不予调入。

7.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后给学校下发调令,人事处给拟调入人员单位发调令。

8.拟调入人员持原单位的工作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等到学校人事处办理报到、签订服务期限协议书等各种手续。

9.对于学校急需调入的紧缺与特殊人才,经校长批准,人事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其他调入人员,每学期办理一次。

(三)调出、辞职程序

1.调出、辞职的人员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审核。

2.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教授或处级干部的调出,须提交人事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其他人员调出或辞职由校长或主管校长批准。

4.学校批准后,人事处办理商调、离校、人事关系调出或辞职等手续。

(四)内部调动程序

1.科级及处级干部的内部调动按校党委干部任免文件,人事处办理工资关系等内部调动手续。

2.其他人员的内部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校内调动审批表,经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人事处处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校长或主管校长审批后,人事处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3.单位内部调整岗位,须报人事处备案。

四、人事代理人员调配

(一)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应参照《内蒙古科技大学关于公开招聘工作的暂行办法》(内科大发[200968号文件)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

(二)人事代理人员人事关系转出由代理方办理。

(三)原则上,不允许人事代理人员内部调配,特殊情况由校长或分管校长批准。

五、相关责任

(一)违约的拟调出、辞职人员在办理商调手续、辞职前必须交纳学校为其支付的一切费用(见附件)。

(二)调出人员在商调期间(对方发调令之前)、辞职人员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擅自离岗,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人事处收到对方单位调令,为拟调出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拟调出人员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退还或退售校内住房,享受学校住房补贴者按规定结清校内的住房补贴等费用,以及图书退还等手续,否则人事处停止办理其人事关系转出手续。

(四)未经学校批准,不辞而别的教职工,学校将按照法律程序追回相关费用,追究法律责任,旷工超过三个月者,学校将按有关程序以自动离职处理。

(五)夫妻同在我校工作,若一方提出调出,该方为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或教授,必须坚持同去同留的调配原则,另一方同时办理调出手续。原则上从学校批准调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相关手续,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附: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育补偿金补偿办法

内蒙古科技大学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人事工作暂行规定

送:校领导

发:校属各单位

内蒙古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0720日印发


附件:

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育补偿金补偿办法

一、未完成规定服务年限(聘期年限)的补偿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服务期未满补偿费=剩余服务年限(或剩余聘期年限)×5000

二、学校出资培养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除按上述规定交纳补偿金外,还应返还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工资等。补偿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师资培养补偿费=(培养费、工资、交通费等)/规定服务期×剩余服务年限

三、享受学校提供的人才建设奖励与各种补贴,领取安家费、住房补贴的人员,需交回部分补贴,交费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补贴补偿费=(人才建设奖励、各种补贴、安家费、住房补贴等)/规定服务期×剩余服务年限

四、学校定向或委培形式培养的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服务期未满一年而提出与我校脱离人事关系的人员,学校加收其师资培养违约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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