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鼓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研究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
(三)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
(四)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
第四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在偶数年进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评选在奇数年进行。
第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列为自治区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
(一)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自治区社会事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开展评选工作;
(二)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12项,二等奖不超过120项,三等奖不超过240项。
第九条 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并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编著、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以及被厅局级以上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当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包括自治区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成果已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二)成果存在著作权权属争议的。
第十一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两个。
第十二条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原创性研究成果丰硕,开创某一新兴学科或新的研究方向,为培养本学科人才、传播本学科文化发挥重要作用,在区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二)在国家及自治区决策咨询或者社会服务中作出重大贡献,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产生良好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第十三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五个。
第十四条 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45周岁以下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二)在理论创新与实践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和青年才俊奖评选:
(一)工作单位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
(二)主要研究成果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
(三)曾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六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五个。
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经济社会进行研究,并取得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区外个人和团队可以申报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
第十八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本科高等院校、自治区级科研院所和其他自治区级单位的申报者,通过所在单位或自治区级各社科类社团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
(二)高职高专院校、各盟和设区的市及其以下单位的申报者,通过所在盟和设区的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
(三)参评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的区外申报者直接向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申报。
第十九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分为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
第二十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结果,由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天。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者。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结果公示结束后,经评选工作协调办公室提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应当作为获奖者业绩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各级各类人才项目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参加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的个人或者团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获奖的,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构成侵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的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5年9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