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实施办法》自2000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为自治区依法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全面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实施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要求,部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为建立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特修订《实施办法》,对自治区失业保险制度予以规范。
一、施行时间
自2024年8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施行新修订的《实施办法》。
二、修订后的变化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13条,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大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将城镇企业扩大为企业,将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全部纳入了参保范围。二是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结合内蒙古实际,将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提高到95%,第十三个月开始失业保险金标准由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85%,并考虑大龄失业人员和夫妻双方同时失业人员的特殊困难,在上述基础上又增加了3%。三是强化了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明确了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
信息来源:包头社保